第A16版:时评

在情理上提倡“一个女婿整个儿”

□郝冬梅

近日,网上关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儿媳)有赡养岳父母(公婆)的义务”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民间有“女婿半个儿”的说法,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后就成了一家人,两方的家庭都会把儿媳和女婿纳入自己家庭中的一员。法律这样规定,会不会让“亲家”生分了呢?

(3月31日《网易新闻》)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宝典确实没有把“女婿赡养女方父母”“儿媳赡养男方父母”写进法条。从法理角度来说,既然法律没有强制,那么则可以“法无禁止皆可为”。但是,从情理角度来说,“女婿赡养女方父母”“儿媳赡养男方父母”也是需要更多担当的。

“女婿养老”“儿媳养老”,在民法宝典虽然“没有名分”,但并不是鼓励“女婿不养老”“儿媳不养老”。责任和获益、义务和收获都是相同的。法律一再强调的是“父母养小”“儿女养老”责任,这种责任是对等的。作为父母有“养育儿女”的责任,作为儿女有“赡养老人”的责任。

从“法律公平”和“情理公平”的视角,父母养育的是“自己的儿女”,不是“自己的女婿”、不是“自己的儿媳”,那么“法律责任”就没有必要将“女婿养老”和“儿媳养老”写进法条。但是,没有“法律名分”,没有“法律强制”,并非提倡“女婿不养老”“儿媳不养老”。民法宝典也提到了“对于承担养老责任的女婿儿媳继承权”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是鼓励“女婿养老”“儿媳养老”的,只是没有强制。之所以出现了“女婿可以不养老”“儿媳可以不养老”是对法律的误读和误解。

对于“女婿可以不养老”需要辩证看。有人担心,法律没有将“女婿养老”写进法条,是不是会给“女儿养老”带来障碍。比如,一些女性在家里是“全职太太”,或者“收入比丈夫少”,在“女儿养老”时会出现资金困难!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婚姻法》里有“婚内财产”的法条,“婚内财产”不管来源是什么,都属于夫妻共同拥有,这并不会成为“女儿养老”的问题。

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一个女婿半个儿”的亲情观,甚至形成“一个女婿整个儿”的亲情观,爱对方就要“赡养对方的父母”!“女婿养老”,法理上虽然没有义务,但是情理上必须担当!而且,在越来越文明的社会,即便法律上没有规定,现实中也不会出现多少薄情寡义的事情了。

2021-04-01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55740.html 1 3 在情理上提倡“一个女婿整个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