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因代言品牌茶芝兰涉及违法犯罪,马伊琍工作室15日发布声明称,马伊琍已与该品牌解约。随后,马伊琍转发该条微博称,“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5月16日新华网)
近年来,类似名人明星给一些品牌代言,结果品牌“翻车”的事件,并不少见。前段时间主持人汪涵、运动员刘国梁为网贷平台“爱钱进”代言,结果导致全国几十万人被骗,损失达到了十几亿。
骗局被揭穿,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而之前的那些代言人,则忙着进行道歉。不得不说,不管这些名人明星的道歉信写得多么言辞恳切,但看上去更像是一种公关行为。这是因为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在事发后所采取的行动,往往始于道歉,也终于道歉,这对于挽回受害人的损失,几乎没有任何的实际帮助。
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因为代言“爱钱进”而“翻车”以后,很多投资者表示就是因为相信了汪涵的代言才决定参与集资的,发现被骗以后,他们也通过拉横幅的方式,喊话汪涵归还他们的血汗钱。受害人的钱,到底要不要代言人来归还呢?至少在法律层面,似乎还没有先例,这大概也是名人明星代言“翻车”以后,只见道歉、不见“退钱”的原因所在。
每当类似事件发生,“翻车”的代言人都表示以后会更加谨慎地选择合作品牌,社会各界也纷纷建议他们爱惜羽毛,谨慎选择商业合作对象等等。但是在我看来,以上这些都是最基本的,而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所代言的广告如果出现了问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到现实中,却几乎没有这样的案例。
举个例子,按照《广告法》规定,如产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并不要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只要事实上代言了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就应当与广告主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为什么不管是汪涵还是马伊琍,其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都涉嫌虚假广告,最终却都没有为此承担连带赔偿呢?这无疑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反思。
也许通过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对广告代言中的各种责任与义务进行更明确的厘定,加重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