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许离婚,这则不寻常的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5月16日中国新闻网)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不就满足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吗,怎么还要加一个“明确子女抚养权”的条件?扬中法院的判决看似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额外设置了门槛,以超出法律范畴的理解和操作妨碍了涉案夫妻的离婚自由,实则不然。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体现了法官对婚姻关系、离婚义务的完整、准确理解,有利于当事人处理好抚养子女这一离婚的最大善后问题,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彰显了司法的理性。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而言,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离婚也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血脉亲情、人的权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在夫妻离婚时,比之分割财产,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更为重要。而对于因种种原因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如果法官不全面探究、评估原因,不通盘考量判决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简单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暂时抚养方很可能想不通,产生很强的抵触情绪,把法院的判决当成“强栽”,把孩子当成负担。这样,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抚养问题的完全解决。
法官判决不准许“不养孩子”的夫妻离婚,本质上是对离婚的全要素判决,也体现了司法的善意和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