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张某2012年通过拍卖买到的一处厂房被原租户长期占用。为此,他将原租户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结该案,判处被告返还房产并赔偿占用费。
2012年4月,张某参与拍卖公司举办的某商业银行抵押资产拍卖专场活动,以90万元的价格拍得一处厂房及厂房内的办公用品、设备。当张某支付了拍卖款,要求该厂房原承租人王某交付拍卖标的物时,却遭到了拒绝。王某称,其与厂房出租人即某商业银行尚有维修费用未处理,因此拒绝交付拍卖标的物。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排除妨碍,交付厂房并按照正常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竞拍取得案涉房产,已全额支付了价款给委托人某商业银行,且签订了《拍卖标的交接书》,张某已从案涉房产原权利人处继受了相关权利。王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的《租赁合同》在2012年8月已解除,应当返还租赁物,其继续占有、使用原租赁物无法律依据,应当将案涉房产交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法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租金为每年6万元,故房屋占用费赔付标准以每年6万元为宜。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因某商业银行发给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中要求被告在三个月内向其移交承租财产,故起算时间应为2012年11月15日。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将案涉房产交还给原告,并支付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用。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通讯员平正磊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