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种情形,在未“共债共签”且未得到非举债一方追认的情况下,如所借款项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借款数额较大,债权人不仅没有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而且在明知借款人有赌博等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非举债一方应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