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南通新闻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

男子为逃债低价转让房产给父母

晚报讯 为逃避债务,一男子竟然和父母“演”了一出低价转让房产份额的戏码。记者6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因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由该男子负担律师费40000元,其父母负担律师费10000元。

宫某飞与父母宫某、张某共同共有一套位于上海的房产。宫某飞欠王某130余万元借款未能偿还,为逃避法院执行,在王某起诉前,宫某飞与父母将房产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为按份共有,宫某占49.5%、张某占49.5%、宫某飞占1%,之后宫某飞与父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自己所持房子1%的份额以30000余元的价格转让给父母,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宫某飞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并要求宫某飞一家支付其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为宫某、张某、宫某飞共同共有,宫某飞在结欠王某大额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给父母,其行为使得王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对王某造成了损害。故王某享有撤销宫某飞、宫某、张某对案涉房屋份额分割、转让行为的权利。王某为行使撤销权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宫某、张某明知宫某飞所欠债务未清偿,仍然配合宫某飞转让房产份额,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分担费用。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宫某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通讯员曾凡平 蒋小云 记者王玮丽

2021-07-07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份额转让行为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6205.html 1 3 男子为逃债低价转让房产给父母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