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组织就是人们有意识建构起来的旨在达到特定目标的社会单元。与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群众组织相比,日本农协是一个特殊的存在。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性质、功能、作用等三方面。正是基于这三个特殊性,农协成为日本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复合型变量因素。
日本是一个岛国,国土面积37.8万平方公里,占世界第62位;人口1.26亿,占世界第11位;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中山地与丘陵面积占总面积的80%,耕地面积约占13.5%,户均耕地只有1.8公顷,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就是在这片资源禀赋匮乏的土地上,二战后的日本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快速崛起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经济体。2018年,GDP高达4.971亿美元,成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现代化国家。
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基本同步是日本现代化的一大特点。在现代化进程中,工业化为农业提供了技术支持、先进的农业机械和化肥农药等,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城市化又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反过来促进了工业化,反哺了城市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又为整个国家提供了农产品、生产资料,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
经过现代化的洗礼,日本较好地解决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使“三农”呈现出全新的景象:
在农业日趋小比例化的同时,逐渐形成了有效率的农业经营体系,200万左右的农民养活了1.27亿人口;在人均不到七分地的情况下,大米做到自给有余,食品综合自给率保持在80%左右;农业生产技术领先全球。
在农业劳动力占比下降的同时,农民实现了职业化与组织化,农业生产变得轻松自在,农民收入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超过了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又能享受到市民一样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农民已不再是受鄙视的社会身份,而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农村不再凋敝,在外观上与城市区别不大,从建筑样式到公共设施的配备,从生活习惯到人的精神状态都毫无二致,成为宜居宜业的区域。虽然城乡功能有别,但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
“三农”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至今仍在困扰着广大发展中国家。日本之所以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农协这个特殊的组织密不可分。
早在1900年,日本就颁发《产业组合法》,创立了“信用组合”“贩卖组合”“购买组合”“生产组合”四种制度,以帮助中小生产者通过互助合作提高生产能力。二战期间,为适应对外侵略战争的需要,日本又颁了《农业团体法》,将农业领域的各种产业组合与其他农业团体合并成“农业会”,承担统制农业的职能。二战以后,依据《农业组合协同法》,日本又解散了农业会,成立了农业协同组合,旨在“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同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70多年来,农协不断适应形势需要,发挥自身优势,改善农业经营计划,完善为农服务功能,逐渐成为联系农户与市场、农户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在乡村振兴中扮演不可或缺的特殊角色。
从性质上看,农协既不是农业行政机关,也不是单纯的商业组织,而是建立在小农分散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战结束以后,日本实施“农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构建了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这种小农体制存在生产上的盲目性、流通中的不确定性等内在弊端。为巩固农地改革成果,维护自耕农分散经营体制,日本继《农地改革法案》《建立自耕农特别措施法》后,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依据行政区划组建农协,为分散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将农户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与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了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机制。
日本农协以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如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自我监督、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等。这与资本组合的公司制具有质的不同,是一种劳动者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但日本农协又有别于欧美国家人少地多的合作社,而是建立在小农经营基础之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改变家庭分散经营形式、不取代农户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影响力、经济竞争力和完备的业务能力为分散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弥补小农经营的缺陷,在小农基础上实现了专业化分工与规模化经营,既扬家庭经营之长,又享规模经营之利。
为了确保农协真正成为农民的、由农民组成的、真正为农民利益服务的合作组织,真正做到所有者、控制者和受益者三位一体,相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会员资格进行限制,以确保共同需求。农协成员由正社员与准社员组成。正社员必须是农户,准社员一般是指交过会费的非农户。正社员可以利用农协的各种设施与服务,参与农协的民主管理,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决权。准社员享有与正社员一样的经济待遇,但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表决权等。二是组织体系比较健全,依托行政区域建立了由基层农协―府道县农协―全国农协系统(后又把三级调整为二级),每个农户都自愿成为成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了庞大的组织网络。三是建立了完备的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社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农协运营方针和重大事项,选举产生事理会、监事会。基层农协负责人(组合长)由农民选举产生,只对农民负责,定期向农民汇报工作,并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理事会中至少有四分之三必须是正组合成员。四是按权能分开的原则,聘请专业人员参与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从功能来看,日本农协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集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及政治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购买事业、销售事业及信用事业等方面。在生产环节,为农户提供农业经营、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在流通环节,为社员统一购买农药化肥、统一农产品的收购、存储与销售;农协还设有专业信用机构,为农户开设账户、吸纳乡村储蓄,用于会员的销售、购买结算,并为农户提供生产生活贷款。农协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共济事业和厚生事业等方面。共济事业是指为农户生产生活分担风险的事业,包括保险事业等,如农协的养老生命共济,农民退休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不用自己操心,去世后还有一笔生命共济金。厚生事业主要指保健、福利、卫生等方面的事业。农协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为政府农业政策服务、为政党选举政治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等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