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时评

导盲犬进公共场所更需消除心理障碍

□木须虫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召开,《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7月29日《北京青年报》)

消除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尤其是地铁等公交工具的障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比较笼统与模糊,并不是明确的视残人士携带导盲犬进入的无障碍权利,相反在理解与执行中,更多被场所以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种理由而拒绝。

这其实是大多数人权利与视残小众人群权利之间的博弈,考虑到犬只可能对他人带来威胁、对公共秩序带来影响等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更容易基于审慎,作出满足“大多数”的选择。如此,尽管管理者并未缺少对视残人士的同情,但也造成事实上的歧视。

可见,导盲犬进公共场所,立法强调公共场所对视残群体通行的无障碍保障义务,提高保障的强制性,固然是必须的,但更需要的恐怕还是加快消除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心理障碍,建设包容导盲犬的社会心理环境。

担心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会对他人带来威胁,基本源于社会对导盲犬缺少了解,而将其当作了普通大型犬只看待。事实上,导盲犬不同于居民养的普通宠物犬只,如同警犬一样,是辅助特定人群工作或生活的功能性犬只,包括犬种的选育、训练都相当严格,特别是导盲犬要满足协助视残人士公共出行识路带路的需求,公共场所的安全可靠性必须优先满足,犬只本身不能带有攻击性,必须性情温和稳定。

也正因如此,导盲犬在我国的应用并不普遍。数据显示,国内接受过培训并在使用的导盲犬只有100余只,相当“小众”。因为稀少社会总体缺乏接触与了解的机会,阻碍了社会认可度的形成。所以,在立法畅通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大门的同时,公共管理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也需要加大对导盲犬应用的宣传与推介力度,不断提高其社会接受度。

2021-07-3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69005.html 1 3 导盲犬进公共场所更需消除心理障碍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