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需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因为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于企业“家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直备受关注:“拒绝参加公司聚会被开除”……在一些企业内部,不合法的“家规”正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利影响。
(8月5日《工人日报》)
企业“家规”须合规
□郝冬梅
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因此也就有了“企业规定”的说法。从法律层面来说,“企业家规”是没有问题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是,这也意味着“家规”必须和“国法”保持高度一致,是“同向而行”而不是“南辕北辙”。
事实上,不少企业的“家规”是出了问题的,有的所谓“家规”已经演变成了一些企业的“打手”。奇葩的“家规”多了去了:某地一家企业规定,职工手机铃声必须使用“青藏高原歌曲”,否则就扣除绩效工资;某地一家企业规定“上厕所要有时间限制”,多名员工连上2次厕所被各罚20元;某地一家公司多名员工因“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生日聚会”,有的被罚款有的被开除;某地一家企业,职工没有完成下达的营销任务,被要求“在街头爬行”……
我们有着健全的劳动法律法规,这就是“国法”。“国法”就保护了企业的权益,也保护着 职工的权益。企业可以制定“家规”,但是“家规”必须符合“国法”的规定。比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职工的休息权利。员工迟到,企业扣除年休假时长的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违法的“家规”需要“国法”动动手了,要来一次集中清理,让“家规”不至于成为企业的“打手”。法治时代,不容“家规”凌驾于“国法”之上。
惩戒员工不能任性
□杨玉龙
减少任性“家规”的出现,关键是用人单位的守法自觉性。比如,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应是,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经企业公告程序。对此,企业当遵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事。唯其此,才能有效促进企业管理,也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为发展增力。
对任性“家规”也有必要加强规制。据悉,每年因员工违反企业“家规”被处罚的报道并不鲜见。据报道,广东东莞一公司多名员工连上2次厕所被各罚20元;贵州一公司员工因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生日聚会被罚款甚至开除……可以说,劳动用工监察监管不手软,对不法行为不包庇纵容,就能减少因“家规”任性给劳动者带来的权益侵害。
此外,从劳动者角度来讲,应该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比如,应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尽可能地积极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充分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