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代理销售方未按约完成销售目标,销售代理协议解除后,委托方拖欠佣金、拒退保证金,由此引发诉讼。日前,记者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送达,这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定,委托方A公司支付代理销售方B公司佣金及违约金,并在抵销相应经济损失后返还B公司保证金余额39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1月,A公司将其开发的1055套可售商铺委托B公司代理销售,双方签订一份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其中约定:B公司在销售达标后,A公司在对B公司结算佣金时同步退还保证金;A公司超时不支付佣金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仍未履行,则B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佣金并赔偿损失、退还保证金;A公司在B公司目标销售计划两期均未实现的情况下,除有权扣收相应比例违约金外,还有权宣布提前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相应损失。
2019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A公司取消对B公司的业绩考核。同月,B公司出具一份年前工作表,表明如果未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内容的200套,则按考核指标开始考核。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B公司在工作目标内共有178套商铺没有获得客户的认购意向,没有收取到任何购房款或定金。后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函,通知其依法解除此前签订的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2020年3月,B公司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返还保证金。同时,A公司提出反诉,请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未完成200套商铺的阶段性销售目标,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B公司对于原先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有权要求A公司予以返还。A公司应当按约将符合佣金结算的相关佣金,支付给B公司,逾期支付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金。B公司违约造成A公司相关建造资金被占用的经济损失应予扣减。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佣金79万余元及其相应违约金,A公司返还B公司保证金100万元,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60余万元,上述保证金与经济损失相互抵销后,由A公司返还B公司保证金余额39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有权请求结清相应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通讯员缪宏勇 束娅婕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