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可能造成农民失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行为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来认定此种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此种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一般也认定无效。第三种情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此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
本案中,虽然房屋出售时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已在涉案房屋居住10余年之久,该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流转未持异议,现原、被告双方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