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李某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个人微博号发布了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女性立足职场,靠的是能力和努力,上述广告将“职场”与“内衣”挂上关系,可以“躺赢职场”,是对女性在职场努力工作的一种歧视,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行为,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当事人作为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并未使用过该商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据报道,该案例中的李某是知名脱口秀演员李诞。
(8月25日《新京报》)
生产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本意是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消费者,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为此,一些经营者、策划者、广告代言人不惜频频祭出各种新奇、奇特的广告语或者广告画面以博取关注。但现实中,不乏有人逾越界线,将歧视女性或特殊群体或者明显低俗恶俗的画面应用到广告之中。如除李某所发布的恶俗广告外,2017年11月份,绝味鸭脖发布了多个涉嫌低俗、带性暗示的广告文案,让网友见后直呼“辣眼睛”,此后被处罚60万元。
这样明显带有歧视女性、消费女性的恶俗广告,既让公众的观感和心理受到了挑逗和刺激,更让女性等群体感受到满怀恶意的侮辱和歧视。而且,类似广告已经涉嫌严重违法。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由此可见,发布歧视女性的低俗、恶俗广告的行为被处罚一点也不冤。这既是对那些想靠恶俗营销赚流量行为的当头棒喝,也是对女性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捍卫。这也警示市场主体和公众人物,在互联网时代从事代言的门槛固然很低,且红遍全网的机会很大,但如果不谨慎而为,翻车的概率也很大。因而,其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势必心存敬畏,把法律、诚信、公序良俗放到心上。尊重消费者的智商和审美观,不能罔顾公众人物的形象和社会责任,像江湖游医那样随意发布辣眼睛的低俗、恶俗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