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在被执行人与其前夫离婚时虽然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婚生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考虑到离婚时间早于涉案债务的发生时间3年,并且涉案房产上已设置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存在无法过户的客观情况。同时,双方在离婚时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婚生女的这种行为应当区别于普通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故而机械地以过户登记为要件对于权利人来说过于苛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法院在作出该中止执行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见申请执行人内心是认可该中止裁定的,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执行异议审查的程序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