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南通新闻

法官说法

应满足“必要”和“合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调解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满足“必要”和“合理”的两个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的父母于2014年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负担原告生活费300元,现原告于2021年8月提起诉讼,在此期间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原告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已无法满足原告生活,而被告收入尚可,足以支付原告的必要生活支出,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合理”性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提交的证据需要证明其具有法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双方应恪守离婚时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对另一方而言,将有失公允。

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达成离婚协议过程中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做法,有悖于立法目的。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浪费司法资源,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考量,不可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目的,而作出超出自己实际承担能力范围的承诺。

本报通讯员胡丹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1-09-10 法官说法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73651.html 1 3 应满足“必要”和“合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