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保催[2021]7号
南通冒师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王洪英(身份证号:320882196905135824),于2017年10月02日发生工伤事故。2018年09月12日被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8B67)。
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该职工向本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凭证报送本中心。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支付的,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不良诚信记录由你单位承担。本中心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