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
近日,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引人瞩目的儿童票不再“看身高”而是“看年龄”,还有值得一提的地方,即第二十八条指出,“发现涂改、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恶意逃票或霸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其中,涂改、伪造车票或证件乘车的,一直以来都是铁路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而“霸座”一词,也是首次出现在交通运输法规中。近年来,痞子式的“霸座”行为不断,从三年多前那位臭名昭著的高铁“霸座男”孙某开始,连续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霸座男”或“霸座女”。对此,在司法实践中,霸座行为被给予治安处罚较为常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严重的,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等。
而铁路部门拟出新规,回应民众呼声,尤其是首次将“霸座”一词,用在交通运输法规中,充分说明对此的高度重视,展现了加大对霸座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铁路部门拟出台新规,对于霸座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倡导文明乘车的同时,也要从法律层面给予惩处,这令人备受鼓舞。用法律向“霸座者”亮剑,遵守契约精神,维护社会公德,才能使社会变得更和谐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