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共活动领域,由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体,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管理者,法律要求相关主体负起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如是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承袭《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通讯员张开华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