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在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了被保险人,而事故中真正的受害者却分文没有拿到,为此,其告到了法院。记者昨天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赔偿金应支付给第三者。
李某系A公司的驾驶员。今年1月,李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某路段倒车时,不慎碰撞到路灯,致路灯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由A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路灯管理者、A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路灯维修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将其单方定损的12200元赔付给了A公司。路灯管理者一直未得到赔偿款,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将理赔款赔付给A公司,此款应由A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公估,核准损失为20800元,未超过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付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该案中,在A公司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22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A公司,系赔付对象错误,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800元。
通讯员彭凡 胡丹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