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得到了人社部门的支持。近日,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提醒广大职工,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得履行义务,类似这种医疗期满拒绝返岗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也有悖诚信原则,不会得到保护。
朱某是2019年通过招聘进入如东县城某公司的,从事传达室收发和保安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公司组织职工体检,他被查出患有白血病,遂住院治疗。出院后,单位给予1年医疗期。
今年11月1日,医疗期满,单位通知其上班被拒绝,派人上门做工作,并告知公司为照顾他,让他做仓库保管员,他不同意;后单位再次派人上门,告知其可先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有了鉴定结果再安排工作,他直摇头。公司经理下了最后通牒:“那你提供不能继续工作的证明,如果有证明,你可以不来上班。” 他提供不出证明。11月17日,朱某持续缺勤15天后,公司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接到《决定书》的朱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11月19日,朱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如东县劳动人事仲裁院进行调查后,先邀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未能达成共识,后开庭审理此案,作出本文开头的决定。
仲裁院为何支持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据案件经办人桑亚军介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也提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朱某“在医疗期满后拒绝返岗与协商调岗,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后,仍拒不出勤”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勤,是对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虽然公司没有旷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不能因此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勤的过错放任不管。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朱某的行为属于应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公司选择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院也应准许。这既是其自由意志的结果,也是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多一重保障,解除行为并无过错,未侵害劳动者权益,不属于“违法解除”。
本报通讯员钱德明
本报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