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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要求撤销协议获法院支持

未经伤残鉴定签了赔偿协议

晚报讯 发生工伤后,职工未进行伤残鉴定就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导致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此种情形下,赔偿协议能否撤销?记者昨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5月,老刘经人介绍到施某的工程队从事水电工作业,其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诊断为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以及软组织挫伤。

同年12月,在老刘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施某找到老刘协商,与其签订协议,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000元、工资余款1180元,合计25180元。由于老刘此时对自己的伤情并不知情,便直接在空白协议书上的收款人处签了名字。后施某分两笔向老刘汇款。

今年3月,如皋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老刘因此次外伤共计7根肋骨骨折,被评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拿到鉴定书,老刘才深感协议赔偿金与损失额差距较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施某签订的协议书。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就应该有11万多元。签订协议时期,老刘缺乏判断能力,并不知晓自身病情的严重性,即便考虑老刘责任的因素,其损失额与双方签订协议书赔偿额差距较大、利益失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故老刘要求撤销《双方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通讯员徐越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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