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前将自己的房产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女友,后来婚没结成,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仍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判决女方返还96万元。
2016年8月,王明与姜红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应姜红要求,王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70万元在海安市区购入了一套约14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产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此后,二人也一同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7年6月,姜红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当月,王明将上述商品房中自己所持有的一半产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姜红。之后,姜红做了人流手术。
恋爱期间,王明与姜红同居生活,双方之间均有钱款往来,2017年10月,二人更是共同出资首付购买了一套浙江的房产,购房人为姜红,其中王明、姜红各出资16万余元。姜红取得该房屋,并支付按揭款。
2020年5月,王明与姜红在相处近四年后,决定一起走入婚姻的殿堂,双方联系婚庆筹备婚礼,商定领证日期。然而喜事将近,二人却因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双方父母均出面协调,但直到同年9月还未能协商一致。最终,二人解除与婚庆公司的合同,并彻底分手。
婚结不成了,此前1元转让的房产以及共同购买投资的房产如何处理也成了令人头疼的问题。王明认为,自己当初以1元的价格转让房产,是为了与对方顺利结婚,现在婚结不成了,姜红应当返还财产并支付占用期间带来的利息。姜红却坚称,此前堕胎是王明要求的,案涉房产份额以1元的价格转让,实际也是对自己的补偿,不存在返还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王明及其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王明和姜红名下,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可认定为王明父母出资并赠与一半产权给姜红,这一赠与行为是以王明与姜红结婚为目的的。2017年6月,王明又以1元的价格转让自己拥有的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姜红成为该房屋的唯一产权所有权人。虽然双方对王明这一行为有不同解释,但通过证据及庭审,王明并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是为了补偿怀孕流产的损失,因此二人间转让产权虽通过买卖合同的表象形式,但实际仍是为了让姜红放心,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法院认为,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房款、装修款、购买浙江房产的出资款、双方各自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姜红在与王明同居怀孕人流的特定情形、房屋升值等因素,衡平双方的利益,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姜红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应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家庭收入水平、当地风俗等多种因素,综合把握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中,王明、姜红经人介绍恋爱多年,双方为了结婚买房、装修、订酒店婚宴及婚庆公司,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约关系。因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相关婚约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本报通讯员沈星杏 袁慧剑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