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名胃部肿瘤患者,在手术治疗后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他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有腹痛病史。这样的拒赔理由成立吗?记者8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田某保险理赔金。
2020年6月,田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和商业医疗保险。2021年3月,其被诊断为胃部恶性肿瘤,并于次月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向田某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田某未如实告知自己在投保前曾有腹痛病史。双方协商未果后闹上法庭。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投保前体检结果显示身体状况良好,其作为缺乏专业医疗知识的普通人,在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身体机能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具备认知既往病症成因、发展等特点以及腹痛与案涉保险承保的重大疾病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的能力,从而有意识地进行如实告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田某的腹痛病史属于足以影响其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该病史与田某罹患的案涉病症之间存在必然或者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加之其公司问询事项也均系格式内容,案涉保险合同亦未规定对相关询问条款的内容理解存有争议时应作出何种解释,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亦应主动审查田某是否具有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
综上,法院认定田某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其存在的腹痛病史,属于一般过失行为,不应认定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田某申请理赔后解除合同不予理赔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通讯员陈庭庭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