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工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此前投保过雇主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后,双方对簿公堂。记者19日了解到,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保险公司被判免责。
2020年5月的一天,南通某印染公司员工陆某在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印染公司赔偿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合计80万元。
陆某发生事故前,印染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为陆某等146名员工记名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印染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印染公司已经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某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了提示义务,陆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故法院对印染公司的理赔诉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张万鹏 曹维维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