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吃饭给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在酒店消费签单后迟迟不给支付餐费,以各种理由推脱。记者8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拒付餐费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拖轮公司给付某酒店餐饮费25000余元。
某拖轮公司因经常要宴请客户,想找一个相对固定的酒店。公司一名股东正好与某酒店老板相识,加上是老主顾,于是双方协商,拖轮公司在该酒店就餐时签名挂账即可,待年底统一结算。2020年,拖轮公司在某酒店吃饭都是采取签单记账的方式,年底双方对账确认拖轮公司共消费25000余元。此后,酒店不断催讨餐费,但拖轮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疫情之下,酒店的生意本就受到重创,数万元的餐费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为讨回餐费,酒店将拖轮公司告上了法庭。拖轮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部分签单人员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对这部分的餐费不予认可,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变更时约定了此前的债务均由原来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同意支付餐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股东、员工在原告处就餐,原告为被告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且有案涉对账单为凭,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餐饮费。即使案涉餐饮费发生在陈某担任拖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其行为亦代表拖轮公司,而拖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发生变更与原告无关,故判决拖轮公司支付原告餐费25000余元。
通讯员吴云霞 石玉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