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组织的联谊活动中受伤,这种情形属于工伤吗?9日下午,如东县某新材料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来到县人社局工伤科咨询。
1月16日,趁员工的休息日,公司联合附近3家单位,借用镇政府大礼堂开展联谊活动,以解决青年员工的婚恋交友问题。活动自愿报名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青年员工纷纷报名,该新材料公司的尤某也报了名。谁知在做游戏环节,尤某一脚踩空,不幸摔倒,造成左脚骨折。住院期间,公司吴经理带队前去慰问,并询问有什么要求。尤某提出,要将自己受伤算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吴经理一时拿不准,便派人咨询。
工伤科副科长何海滨明确告知:此种情形不能算工伤。
这场联谊活动是在员工休息日、公司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举行,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两个要素。更重要的是,这场活动的目的不是直接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利益服务,公司对不参加者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尤某的受伤情形,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的关联性并不大。
最后,何海滨建议公司相关负责人,可以从人文关怀和凝聚员工团队的角度出发,给予尤某一些经济补偿,并在今后的类似活动中为员工办好人身意外保险。
本报通讯员钱德明 本报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