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南通新闻

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未获支持

滩涂养殖工海边溺亡

晚报讯 一滩涂养殖公司的员工在海边溺亡,在事后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杀,并以此为由拒赔。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保险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被判给付保险金。

张某是某滩涂养殖公司的员工。2020年2月,张某的尸体在海边滩涂上被发现。公安部门作出鉴定,张某系溺死,对张某的死亡也未刑事立案。

张某的公司曾在2019年10月为包括张某在内的40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20年10月24日24时止。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63万元。据此,张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中载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据发现人陈述,张某死亡时腰部系有绳子,绳子一端系在舢板的挂桨上,张某双手未被捆绑,面部用方巾包扎,张某生前有自杀倾向,张某此次溺亡系自杀导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3万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张某死亡被发现时腰部系有绳子,绳子系在腰部并非其他致命部位,尚不足以认定自杀;面部用方巾包扎亦符合海边滩涂养殖的作业习惯。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系自杀身亡,并以此拒赔,但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63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决。

通讯员罗媛 记者王玮丽

2022-02-11 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未获支持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88108.html 1 3 滩涂养殖工海边溺亡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