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了终局裁决案件范围,统一了仲裁与诉讼法律适用口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等小额案件,可在60个工作日内获得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不服,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月2日《人民日报》)
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既拖垮了员工,也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此次新规从群众的急难愁盼出发,对劳动者最主要生活来源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救命钱”,把3个月的仲裁期限缩短为两个月,设立终局裁决制度,让劳动者维权不再难,充分体现了国家完善劳动者维权机制,让劳动仲裁有温度、有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用人单位损害员工权益的做法越来越“聪明”,不留下任何让员工能够拿到的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这方面,还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相应规则,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员工权益备案制度,并对劳动报酬等兑现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于违规企业,将其行为纳入企业征信体制,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要帮助就业人员在应聘工作时,注意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中应该对劳动报酬的给付方式、加班工资计算、社保的缴纳等条款约定明确,以便出现劳动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让终局裁决制度发挥出最大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