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市井

婚内房产只署妻子名有隐情

法官厘清原因确认所有权

晚报讯 南通的孙某在新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他与妻子李某约定,房产由妻子一人享有。可双方的婚姻不久就亮起了红灯,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处理?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为房产约定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孙某和李某都有过一段婚史。2017年2月,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经过短暂的相处就决定携手步入婚姻,二人于当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一个月,孙某及其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虽然面积不大,但因为位置优越,所以价格不菲。孙某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将房产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还订立了《房产约定书》,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利由李某一人享有。

2017年年底,双方因为脾气性格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由开始的小吵小闹演变成持续的冷战,曾经相爱的两人开始就离婚进行“谈判”,上述房产成了双方最大的争议。孙某见离婚协商陷入僵局,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处房产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孙某表示,当初之所以与李某签订《房产约定书》并将房产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是因为其在外债台高筑,不仅欠了不少的个人债务,还有数张信用卡处于逾期状态,为了躲避风险才如此行事。李某则辩称,当初孙某急于与其结婚,为了表达爱意和结婚、厮守的诚意,所以才将房产赠与她个人。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但从出资情况、原告负债情况、双方感情基础情况等综合分析,原告所称房产的约定系为了躲避债务潜在风险的说法更为可信,故在综合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即确认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通讯员陈思航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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