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妻子在婚前隐瞒了其患有甲状腺癌的情况,丈夫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婚姻。海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疾病为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的疾病,并非“重大疾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事由,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请。该案入选海门法院昨天发布的2021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19年5月,姜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宴。婚后,姜某发现李某长期服用药物。多次询问下,李某将其患有甲状腺癌的情况如实道出。姜某认为,李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其知情权、婚姻选择权,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患有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经过手术和药物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姜某以李某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姻是人生大事,缔结婚姻的双方都应如实向对方告知自身实际情况,李某未能如实反映其患病事实,致夫妻关系紧张,应诚恳做好沟通交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