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消费者沈女士在市区某房地产营销中心预定了一套116平方米的新房并交了5万元的定金,后因单位的购房补贴不到位而耽搁。此前,沈女士和销售员说好,若购房补贴未到位可退回定金,但房地产商却以合同违约终止合同并没收定金5万元。沈女士觉得商家存在欺骗,定金5万元理应归还,与房地产营销中心多次交涉无果,于是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涉及的消费者是我市引进人才,本案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南通整体形象。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和商家联系,阐明利害关系,既让商家知道自己存在的过错,同时劝导商家站在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的高度,妥善处理纠纷。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营销中心如数退还沈女士定金。
【案件评议】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房地产营销中心销售员在履行职务时对沈女士许诺购房补贴到位后办理购房手续,若购房补贴未到位可退回定金,可认定为房地产营销中心与沈女士约定解除定金的内容。沈女士没有违约,不适用《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沈女士与房地产营销中心约定一方解除定金合同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5万的定金应全额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