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消费者李某将受损的汽车送到如东某汽车4S店修理,结算维修费用4700元,维修清单中刹车灯标价1000元。第二天,李某发现刹车灯并未更换,于是找到4S店要求道歉赔偿,遭到拒绝后,投诉到如东县消费者协会。
【调解经过及结果】
如东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向4S店了解情况,负责人辩称由于维修业务繁忙,维修工作人员忘记更换刹车灯,是工作人员个人失误,他们已发现此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正准备电话通知李某来店更换刹车灯,并非故意欺骗李某。
经调解,4S店向李某道歉,更换了新的刹车灯,并赔偿3000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五)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本案中汽车4S店员工在提供维修服务时谎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即汽车4S店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汽车4S店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