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电动车的普及大大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因电动车自燃引发火灾的事故屡见不鲜,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记者17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电动车的所有者承担因火灾造成的部分相应损失。
2020年11月的一天,启东某小区的业主孙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大厅。此后,电动车突然自燃起火,火势越来越大,等到消防部门扑灭火灾,电动车已被全部烧毁,仅留了残车的框架,一楼大厅的墙体也被熏黑,吊顶、监控和广告牌等设施烧损。消防部门经调查排除人为因素起火,确认系电动车自燃导致火灾。通过监控摄像也能清楚看到,电动车尾部起火引起火灾。为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孙某,要求其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3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孙某私自将电动车停放在大厅里,由于电动车自燃起火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毁,孙某对此负有过错。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电动车停放的大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自身也有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受损财产情况等综合考量,法院酌定孙某赔偿物业公司财产损失16000元。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陈娟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