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一次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一次记9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一次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一次记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一次记3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一次记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