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跑货运的缪某在一起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其亲属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向货物运输的发单方诉讼索赔。记者日前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缪某常年从事货物运输,他在网络平台上看到张某的运输需求,随即接下该单,双方约定装货地点为如东某农场。此后,张某与缪某取得联系,将装货地点更改为通州区海平线某路段。
在装货过程中,缪某将货车停靠路边,其本人在行车道内逗留。耿某驾驶轿车途经此处,与缪某的货车发生碰撞,致缪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责任书认定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缪某各项损失110余万元,缪某亲属向法院起诉后,获得保险公司总损失70%的赔偿款80余万元。
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缪某亲属又以张某擅自改变运输地点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总额余下30%的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擅自改变运输地点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运输地点改变,是张某和缪某通过电话协商确定,虽然与发布运输信息上的地点不符,但对于重新确定的运输地点,缪某也表示了认可,应视为对原运输合同地点的合意变更,张某没有违反约定;其次,缪某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事故损失与合同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高亚雷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