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6日下午,南通某机械公司职工王某给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打来电话,反映其在单位工作两年多,因嫌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决定“跳槽”。本月上旬,他提出辞职后,单位同意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就是不给人事档案。几次讨要无果,他只能打来电话求助。
“劳动合同解除15天后,用人单位还不归还档案,你可以到自己当时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桑亚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若因用人单位扣押档案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以到工作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