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明明是职工自己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可解除劳动合同时却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简直莫名其妙?可经过如东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普法,相关企业负责人还是支付了补偿金。
2020年6月12日,赵某经朋友介绍进入县城某商场工作,次日双方便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前几天,他以商场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马经理认为,当初签合同时就提出要为其缴纳社保,是赵某自己不肯,甚至提交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书》,责任不在单位,而在于赵某本人,因此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不服气,几次讨要无果,便向县劳动保障综合执法大队举报。
核查情况属实后,监察员张可一针见血地指出:“发生这起纠纷劳资双方都有责任,赵某的过错在于不愿参加社会保险,还提交所谓《保证书》;单位的责任就在于没有坚持原则,造成违法用工,因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可表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赵某提交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保证书,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听完张可的解释,马经理当场表态愿意遵守法律规定,并于25日将补偿金支付到位。
通讯员钱德明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