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然而,因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法治意识淡薄,未成年人违规违法驾驶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交通事故酿成悲剧。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17岁男孩小李趁母亲刘某睡觉时偷偷拿出放在柜子上的车钥匙,拍照向朋友小曹、小许、小付炫耀。四人一商议,决定驾车去吃夜宵。而小曹、小许与小李一样都是未成年人,小付虽成年但未取得驾驶证。
小李出门时,吵醒了正在睡觉的母亲,但母亲也没多问就接着睡觉了。随后,小李偷偷开出车辆接上几人吃夜宵,后将车辆交给小付驾驶。几人深夜兜风,当开到某小区大门口时,与一名行人发生了碰撞。撞人后,几人并未报警,而是开车将伤者送至医院,然后各自离开找父母商议。此后,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付发生事故后未在现场标明位置,并自行离开医院,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但死者亲属认为,车辆虽系小付驾驶,但是小李本人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小付驾驶,同时,小李的母亲刘某亦未妥善保管车钥匙,故均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的母亲刘某系案涉车辆的车主,车钥匙存放在自己家中,管理并无不当。但就小李而言,事故发生时其虽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亦应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当知道驾驶车辆须领取驾照。而其在母亲睡觉时将钥匙偷拿出去,交给没有驾照的小付驾驶,酿成事故后没有报警,亦没有敦促对方报警,行为危险性极大。故小李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法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因小李未满十八周岁,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案中,刘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在明知未成年子女晚上离家时,未询问其出处及出行方式,放任自由,亦未能证明其对小李进行了机动车安全驾驶相关的教育,导致小李安全意识淡薄,故不能减轻其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由刘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
通讯员李沅芹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