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不退不改”

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

(9月22日澎湃新闻)

需有更多治理实招

□叶金福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要想“退票”或“改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影院经营者给消费者“退票”或“改签”设置了重重阻碍。

笔者以为,要遏制电影票“不退不改”的霸王行径,还需有更多“治理实招”。一方面,监管要“出招”。文化部门作为监管职能部门,应督促影院经营者切实履行电影票“退改签”的相关规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拒不落实“退改签”规定的影院,不妨通过“开罚单”“停业整顿”,甚至是“从业禁止”等处罚方式,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消费者要“出招”。消费者一旦遭遇电影票“不退不改”,既要学会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它违背了通行规则

□木须虫

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可见,电影票“不退不改”于法无据,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在做法上属于单方霸王条款。

同时,除此之外,电影票“不退不改”也违背了普适的商业规则。但凡“票”或者“卡”,本身不是商品,是获得未来服务或者商品的凭证,服务与商品才是最终交易的标的,未获之前并不会对可能提供服务的商品带来大的影响。因此,从保证交易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于购票的消费基本都允许“退、改”,如飞机票、火车票等。毕竟,“退改签”是通行的规则,在许多服务领域普遍适用。

2022-09-23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1767.html 1 3 “不退不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