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卡通形象岂是商家想用就能用

□史洪举

近日,河南许昌一蛋糕店因未经授权使用了“熊出没”的卡通玩偶形象被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蹦蹦”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

(10月19日梨视频)

“熊出没”卡通玩偶形象可谓是备受很多少年儿童的欢迎。且现实生活中,一些蛋糕、服装、玩具等纷纷将使用这些卡通形象以赢得小孩关注,提高销量。殊不知,这种蹭卡通形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面临着法律风险。

可以说,现实生活中,前述侵权行为见怪不怪,甚至让一些商家陷入习惯性违法之中,也让很多人误以为这些卡通形象可以随便使用。却不知,这种侵权行为面临着严厉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根据《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随处可见的卡通形象、卡通玩具,只有个人可以基于欣赏、研究需要合理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将其用作商业用途。这是对他人辛勤创作作品这一著作行为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唯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形成常识,方可激发更多人的创作激情,让人们的辛苦创作和原创作品不被剽窃和滥用。

2022-10-20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3643.html 1 3 卡通形象岂是商家想用就能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