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对亲姐弟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通过过户也领取了房产证。几年后,弟弟向姐姐索要购房款,姐姐却拒不支付,这是怎么一回事儿?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了解到,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这对姐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驳回了原告唐男(化名)的全部诉讼主张。
唐家姐弟的父母在通州平潮镇遗有老宅7间。2007年,弟弟唐男凭借继承协议书,独自继承了这7间老宅,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听说老宅所在的地块面临搬迁安置,唐家姐弟动起了脑筋。一番商讨后,两人于2018年、2019年先后签订了数份《房地产转让契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唐男将老宅中的31.41%的房产份额作价26万余元转让给姐姐,双方凭买卖协议也顺利为姐姐唐女(化名)办理了按份共有的房屋产权证书。
2022年年初,唐男向姐姐索要购房款项23万余元,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法庭上,唐男以姐姐不按房屋买卖协议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23万余元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协议,将房产恢复登记在他名下,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唐女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本意是通过赠与的形式将部分房产份额转让,过户变更登记也已完成,房屋赠与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原先给付的3万元是分摊的房屋装修费用,不是预付的“购房”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及转让的房屋系7间老宅的一部分,原系姐弟俩父母的生前共同财产,其后唐男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2018年开始,姐弟俩为部分房产份额的转让签订协议,也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买卖双方为兄弟姐妹,案涉房屋来源于双方父母。而且,唐男本人曾起草过《房屋赠与协议书》《关于房屋继承情况的说明》,这与双方之间存在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姐弟俩通过相互转款制造支付购房款的假象,作为案涉房屋过户的依据,不存在真实的购房款支付事实,也印证了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唐男以其对房屋贡献较大为由主张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通讯员顾慧华 徐振峰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