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记者就这一话题进一步采访我市法律界一些专业人士时,他们着重指出: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专家认为,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虽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互相打听工资不是说不可以,但是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宜直接认定员工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实践中,有的企业仅规定“具体处罚措施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节裁定”的内容概念模糊,建议还应明确告知员工何种情节对应何种处理、达到何种严重程度的行为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后,经过公告等才能以此来要求员工、约束员工,公司不能平白无故,毫无根据地处理与员工之间的问题。 本报记者张园 周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