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南通新闻

消费者享有 “不被打扰” 的权利

如今,直播成了不少商家的引流方式。然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被动充当了商家的引流道具。这种“被直播”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面部、行踪等敏感隐私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实际上,消费者“被直播”体现的是一些商家对消费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漠视。商家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认为只要没有违法违规,“万物皆可播”,认为此举并没有对消费者带来实质性的损伤,甚至为消费者提供了出镜的机会。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乐意出现在直播间里,商家擅自为消费者做了决定。并且,很多消费者碍于时间精力有限和取证难,最后只能不了了之,致使商家直播更加肆无忌惮。

商家直播为店铺引流无可厚非,但应注意边界,在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直播,这种越了界的直播亟须整治。网络平台要畅通维权渠道,对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下架。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使商家遵守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引导商家重塑行业规则,明确告知义务。商家更要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增强边界意识,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不能打着真实呈现的幌子,达到引流增收的目的。

商家引流,引的就是消费者,线下消费场景中的消费者亦是“流量”。商家尊重店内消费者亦是在为自己引流。只有厘清法律与道德边界,直播行为才能合法、合理、合情,消费者才能真正享有“不被打扰”的合法权利。高畅

2024-05-09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72029.html 1 3 消费者享有 “不被打扰” 的权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