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当前全市持续晴热高温,市人社局昨天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通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投诉举报电话、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小程序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