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如今,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由于经济情况、个人劳动意愿等多重因素,仍然选择继续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当这些“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时,谁来承担责任呢?记者近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11月,62岁的老夏为了赚点养老钱,进入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安置房施工工地从事泥工和装卸工作。2022年3月,老夏在工地驾驶三轮车运水泥板时,车不慎侧翻,导致其左胫腓骨骨折。老夏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建筑公司未为老夏缴纳工伤项目险。
老夏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款。2024年5月,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应向老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4295.58元。建筑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夏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的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予以证明,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因建筑公司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公司自行负担。经核算,老夏的各项保险待遇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4295.58元,法院予以支持。
通讯员魏爱慈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