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女子刘某与吴某于2014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1月离婚。近日,刘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和前夫吴某一起成了被告,原告要求他们共同支付货款。已经离婚了,刘某还要和前夫一起还债吗?记者11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吴某在某市场摆摊卖菜,其从2022年起陆续在张某处购买茭白,后期一直拖欠货款。2023年10月10日,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承诺在2023年10月30日前还清货款,欠款人处签有刘某与吴某的名字。为了讨要货款,张某把吴某与刘某告到法院。
刘某辩称,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这笔债务并不知情。欠条上的签名都是吴某写的,且张某对此知情,故该笔债务与她无关。
刘某所说的是否属实?法院查明,2014年左右,吴某开始从事茭白批发生意,吴某的妻子刘某约从2015年起在某市场登记做蔬菜生意,而摊位的实际经营人正是吴某。张某向吴某供应茭白,刘某曾于2023年6月8日向张某转账90000元,双方结算剩余货款后,吴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在欠款人处签了自己和妻子刘某的名字。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刘某、吴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刘某亦向张某支付过货款,且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登记为市场经营的货主,应当认定刘某参与共同生产经营。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与吴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通讯员陈佳卫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