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餐饮商家用他人美术作品定制赠品,此等“创意营销”之举,是否侵权?2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李某某是美术作品《秋日里的聚会》的权利人,其于2023年10月20日在其实名认证的小红书公开发表该作品,其授权的淘宝店铺销售印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国风手提包,单价为56元。
2024年3月至5月,南通某餐饮公司在抖音账号发布“全国120家门店限定国风包包就在直播间”等视频,均展示印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包,团购链接显示购买可领取国风包包一份。
李某某经取证后向通州湾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通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南通某餐饮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某公司定制了上述手提包,该手提包作为饮品套餐内容在消费者核销时予以赠送。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手提包上使用的图案,与李某某《秋日里的聚会》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南通某餐饮公司在相关抖音链接中宣传使用并对外销售,侵犯了李某某就案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南通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南通某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南通某餐饮公司作为全国规模的餐饮企业,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理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却在未审查是否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在平台网店选定图案委托加工下单定制手提包,并添加自身LOGO,以该国风美术作品作为主要宣传点大肆对外宣传,不能认定其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南通某餐饮公司系案涉产品的委托加工方,应当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均难以确定,故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案涉美术作品对消费者选购商品的贡献度、南通某餐饮公司的加盟店数量、被诉侵权产品宣传、销售的平台受众面较广及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核销数量达3万余件,并结合南通某餐饮公司的利润空间以及李某某授权店铺中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确定由南通某餐饮公司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并无不当。
南通某餐饮公司上诉称案涉布包仅是售卖套餐中的赠品,其未因此获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布包虽是作为南通某餐饮公司销售套餐的赠品,但在套餐中对其标价为35元,并以国风布包为卖点广为宣传,从消费者评论来看,布包显然对套餐的销售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3个月左右的活动期内,该套餐销量就超过3万件,从客观上也印证了这一事实。故对南通某餐饮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崔文静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