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提起危险驾驶罪,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犯罪的肯定是机动车驾驶人。殊不知,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在明知行为人饮酒时,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车辆,或指使、教唆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驾驶人时某及提供车辆的朱某均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朱某、时某两人是老乡。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东,喊上时某和另一个老乡3人一起到朱某的暂住地吃饭。酒足饭饱后,朱某、时某将下一站锁定在某洗浴中心。而当朱某拿起车钥匙,走到自己的车子旁准备上车时,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过往,内心迟疑了。害怕重蹈覆辙的他转过身对时某说:“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黄酒应该没事,你来开车吧。”
时某明知酒后不能开车,却抹不开面子拒绝,仍打开车门坐上了驾驶位。朱某则顺势坐到了副驾驶位。当晚,时某驾驶该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知被告人时某饮酒,仍提议并提供车辆,由时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时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时结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钱睿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