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初只是把它当成一个既能消磨时间又能赚钱的互联网理财项目,完全没想过会变成这样,而且我们自己也投入了资金。”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施某华、施某东均辩解称并无诈骗的故意。
“准确认定罪名是办理集资类案件的核心。”办案检察官强调。针对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的意见,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通过详细梳理平台运营模式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对集资参与人的询问,检察官发现,涉案平台虽存在高息诱惑等问题,但确实设置了虚拟鱼、矿机等投资标的和基于虚拟资产的交易机制,存在一定的“炒币”(即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行为特征。且施某华、施某东自身投入资金参与盈亏,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排除集资诈骗罪后,检察官进一步厘清案件性质,经深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细致审查后台数据、推广规则等书证后,检察官认为,“虚拟养鱼”“未来矿场”等投资平台还本付息属性明显,施某华、施某东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证据充分,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实,除“虚拟养鱼”“未来矿场”外,施某华、施某东还加盟虚拟拍卖项目,假借艺术品拍卖名义帮上家吸收资金。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施某华、施某东在“虚拟养鱼”“未来矿场”、虚拟拍卖等项目中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1306万元。
今年5月,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施某华、施某东提起公诉。鉴于施某华、施某东在项目运作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是犯罪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和最大受益者,且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6月1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施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施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据《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