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山
前些时,北京召开“两会”,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长租房发展相关的建议、提案。这让想起了1960年代父亲住的“长租房”。
父亲18岁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进了城,在海安县五金公司工作。在城里,我家没有私房,也没有听说有人出租私房,父亲只能长期住公房,地点在海安县政府斜对面的旗杆巷内。房子的原主人属于剥削阶级,大概是被镇压了,房子也被没收,成了公房。
父亲住这样的公房,房租是怎么计算的呢?父亲留给我一份1963年3月下发的《海安县行政经费开支标准汇编》,这份资料封面有“(内部资料、注意保存)、海安县财政局”等文字,查阅当时的房租数据,有不少规定让我大开眼界。
我一直认为,房租高低主要看房子的地点、面积,其次是房子质量。海安县财政局印发的房租规定并不考虑地点差异,而是将出租房分为五等,根据面积,按月收费,具体规定如下:“甲:机关宿舍按规定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按月收费。标准是根据房屋结构,地面门窗、内墙、自然条件、设备的不同,质量的好坏确定。计算方法,以每平方公尺为计算收费单位,每平方公尺的基本租金共为五等。如一个一等的房间是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的租金为7分。”
房子质量是怎么分等的呢?一等 “小瓦屋面(或洋瓦屋面),有天花板和地板或有天花板无地板,自然条件较好木料质量好,窗格齐全,墙壁粉刷或有壁板”。五等“普通瓦屋或草屋,碎砖或泥地,旧的玻璃窗或老式木头窗,光线黑暗,墙壁未粉刷或粉刷已脱落,房屋质量差或地势洼”。从一等到五等,收费标准每平方公尺分别为7分、6分、5分、4.5分、3.5分。父亲住的房子是四等,20平,月租金应该是每月0.9元。
父亲的长租房虽然质量不高,但地点在繁华的市中心。是独立空间,又有院子,而院子是不收费的。差一些的则是住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房租,当时也有收费的具体规定:“集体宿舍的房租,根据所住房屋的面积和等级计算出每月应交金额,由居住人均摊交费。一个房间既做办公室,又做宿舍的收费办法按照房屋的面积等级及收费标准,收取其租金的50%(需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如一个房间是集体宿舍又做办公室的亦收取租金50%,并按其应交费金以居住人数均摊交纳(对经常外出的可予免纳)。机关干部宿舍和经批准的随机关家属(包括自用的附属房屋和自住的单房间)房租由各机关按户计算收费,但对离集体食堂较远,经过批准后,几户合用的厨房不予收费……”
按照1963年3月新出台的租金规定,父亲的房租,每月应为0.9元,实际上父亲交纳的房租超过此数,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房内的家具也要计算租金,具体规定如下:“工作人员宿舍内使用公家家具,依照家具现值总额的千分之五,按月计算收费。至于家具的现值,由各机关根据家具的质量和新旧程度公平估价。……”
此外,对用电也有具体规定:“1.用电:工作人员居住集体宿舍,及一个房间既作办公室又作宿舍使用,15支光灯泡每月收费0.35元。宿舍用灯以15支光为限,经批准后最高不得超过25支光。如不愿按机关作息时间关灯者,按电厂另灯价收费(15支光每日0.0583元,25支光每日0.0795元)。……工作人员私人使用之交流收音机,每月应交纳耗电费1元。……2.其他灯火:工作人员居住公家宿舍所用之灯火,一律由使用人向单位领报实物(灯座、灯芯、火油等),其收费办法,以每月每盏灯收费0.20元,但供应火油最高不得超过1.25市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1963年的新规出台之前,由单位控制用电时段的宿舍电灯,收费标准为15支光,每月收费0.25元。25支光,每月收费0.50元。要知道,一间普通瓦房,房租才0.9元,一只25支光的灯泡却要收取0.5元,这一规定显然是提倡节约用电。至于家具的估价标准,最高价如下:“床架15元,铺板10元,方桌10元,四仙桌8元,茶几2元,办公桌15元,衣橱30元……”(以上引文均摘自1963年3月《海安县行政经费开支标准汇编》)
回望1960年代,那个时候根本没有商品房一说,住房都是由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分配,国家一直实行“两统一租”的福利分房制度,就是“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分配制度。怎么分配呢,最主要因素是年龄和工龄,也结合职务、工作岗位等综合考虑排队。入住后并没有物业,都是住户自己管理,房租一般直接从工资中每月代扣,无法代扣的住户到房管所自行交纳。
50多年一晃而过,如今的租房市场变化之大,我的父辈大概怎么也不会想到。我们真该感谢改革开放,感谢这个伟大的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