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啊,我是个47年党龄的老党员,60年代的大专生,原来在对外贸易公司工作,后来办理提前病退,待遇与他人有差距,思想落差较大,对一些社会现象看不惯,所以才发表了不当言论,现在我已经认识到我的错误了……”夏某低下头,后悔地说道。
原来,2020年11月20日,夏某通过个人微信,接连在群成员分别为185人和22人的两个微信群里,发布了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不当言论。
海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阅卷后,考虑到夏某是一个思想较偏激、文化水平较高的老党员,其参加了不少老同志、老战友讨论群,若不能及时扭转思想,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可能导致其继续在微信群内甚至其他公共场所发表不当言论,后果不堪设想。
审理人员坚持审理谈话走心不走“过场”的要求,先从关心其身体健康和工作生平入手,拉近距离;再讲明微信群不是“纪外之地”,党员在网络等公共场所发表政治有害信息,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问题性质很严重,要承担党纪责任;同时激发老党员的正面能量,促其真正认识错误并真心悔改。最终,夏某因在微信群发布有害政治信息,违反了政治纪律,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海安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高度重视查处群众身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近年来查处此类案件14件。
海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提醒,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并非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的“纪外之地”“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作为党员更要时时处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用党纪这把尺子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能逞“口舌之快”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刘春蓓·
